209万?王某聪来打我啊!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写了一篇关于王思聪打人的文章,今早在朋友圈里看到一网友对文章的评论,直接让俺惊呆了:
“第一次好想被人打”。没想到还有人盼着被人打呢。
紧接着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王思聪209万赔偿的说法。怪不得有人要求被打呢。
最近的瓜太多,有生瓜,有馊瓜,什么天价彩礼,什么官场绯闻,反正有瓜吃,大家伙吃得不亦乐乎。但笔者身为法律人士,喜欢谈法律,那还是就着王思聪再聊聊,我的观点是这个209万赔偿和解、免除拘留处罚的传言是怀疑的。
但必须声明,对该209万说法,我只是怀疑,不去贸然主动断定其真伪。
此前,警方已经对王思聪作出行政拘留7日,因王思聪提请行政复议,警方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此节详见我昨晚的文章为什么王思聪被拘留,又暂缓执行?。
既然警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怎么个免除处罚或者不执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执行拘留是有的。但王思聪今年30多岁,男性,不符合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四项情形。
但王思聪已经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有变数的,那么更改(免除)行政拘留决定,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解决。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可见行政复议是有一定交接的时间安排的,王思聪的行政拘留决定是1月11日—12日期间作出的,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可能在一天时间就完成作出复议决定的。此通过行政复议免除行政拘留真的很难实现。
恐怕网民要说,和解是“私了”的方式,受害人获得高额赔偿,谅解了,也不可免除拘留?
民间纠纷,达成谅解不处罚的比比皆是,但未达成谅解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再免除处罚,在法律依据上是存在障碍的,因为法律上没有设置这个特别通道。
作出拘留决定,再收回,那法律的严肃性还有没有了?执法成小孩子玩过家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该规定内容非常明确,不处罚是建立在未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是没办法再免除处罚的。
在实际生活中,或许存在处罚决定后不执行的情况,但那是很低调,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情况下去操作的,王思聪的这个行政拘留事件在网络上人声鼎沸、锣鼓喧天,公安部门想低调也低调不下来啊。
综上,我对王思聪209万赔偿“买刑”的传闻,暂持怀疑。退一步说,假设王思聪209万的目的实现了,该案是四个“同案犯”,王思聪免除拘留了,其他三个咋办?
一地鸡毛的事,不管那么多了,恰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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